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外观专利?(三)

时间: 2021-11-27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定中所指的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 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8条规定,只有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判定中所指的“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
 
        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8条规定,只有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才可能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家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据此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所指的“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是指被诉侵权产品的用途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用途相同或相近的。



      (二)“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的含义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对于该条所规定的“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的具体含义,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站在“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将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及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特征逐一列出,然后对两者对应的设计特征的异同点逐一比较,在逐一比较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得出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设计特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或者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中,能够给“一般消费者”留下一定的视觉影响,或者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进而能够对“一般消费者”的美感判断,和/或与其他产品的外观区分发生一定影响的,构成整体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
 
       “设计特征”可以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或倍速产品外观的,整体或组成部分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形状、图案、色彩两者或三者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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