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的商标法发展较早,最早的商标法是1957年7月10日生效的第20号商标法,后经1962年(第7号法)、1968年(第214号法)修订,1977年8月16日生效的第64号法对以上商标法进行了增补。伊拉克商标法权的获得原则是基于使用在先。可以注册的商标类型为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及彩色商标。
伊拉克商品和服务分类基本按照尼斯国际分类标准,商标分类中的商品分为34个大类,类别下分商品细目。伊拉克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但不属于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因此申请伊拉克商标只能通过单一注册的形式。其申请语言为阿拉伯语或者英语。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份;
2.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称,性质、国籍以及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3.电子版商标标样;
4.商品名称和类别;
5.经伊拉克大使馆认证的公证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同一申请人的多份申请) ——注意:此授权委托书仍需由外代理在伊拉克外交部做认证;
6.如果审查员要求,应提供申请人的商标在母国或外国注册证书(或申请书),载有申请号和申请日期的申请书复印件即可。
把上述几种资料准备好,递交到伊拉克商标注册局。商标申请被接受后,注册官就会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商标申请所需文件是否齐备,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 求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对其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同时注册官还要确认是否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同时提出申请。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注册官则要求申请人首先协商或者到法院解决申请人资格问题。
形式审查合格后,注册官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其审查内容包括该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是否含有商标法禁用条款的内容,以及是否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冲突。如果某个商标从整体上看,具有注册性和显著性,注册官可以对该商标施加某些条件或限制或要求申请人做某些修改。
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申请,注册官将予以安排公告。不具有注册性和显著性的商标申请,注册官将作出驳回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果对注册官的驳回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向专门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专门委员会审理后仍作出驳回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裁定通知后1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如果注 册官对某个商标施加了某些条件或限制或要求申请人对商标做某些修改,注册官也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给予答复。
通过了实质审查的商标将在官方公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3个 月内将是对商标的异议期,任何利益关系人均可以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注册官将就此通知商标申请人并提供该异议书的副本,申请人必须在随后 30 天内提出答辩,如果逾期未答辩该商标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 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 大概需要18个月。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5年,自申请之日起算。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同样为15年。续展申请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截止日前60天内递交。以上就是伊拉克商标注册的整个流程,如果您想注册伊拉克商标,可以直接拨打我司的咨询热线:0755-88391999。或者点击在线咨询,我们公司的国际部门会时间给您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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