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韩国专利过程需要注意哪些相关的问题?中韩两国的专利制度在很多方面的确存在相似点,比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专利性要件等,但另一方面,韩国专利制度也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比如实用新型的实质审查、变更申请、再审查和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订正制度等。由于中国和韩国的专利制度在很多细节方面存有不同,因此中国申请人如想获得韩国专利权,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提交韩国专利申请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实质审查:在韩国特许厅,无论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还是发明专利申请,都会根据不同的技术分类而将该专利申请分配至相应的审查部门,因此审查员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需的时间与发明专利申请实审所需的时间基本相同。据2014年韩国特许厅发表的统计,韩国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审时间大约为11.7个月。
在韩国对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日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韩国,目前只存在变更申请制度,其是指:申请人可以将发明专利申请变更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但是,在韩国没有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可以同日提交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制度。
PCT国际申请进入韩国国家阶段的期限为自优先日起31个月:PCT国际申请进入韩国国家阶段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并没有缴纳宽限费而延长进入国家阶段的制度。但是,针对国际申请日为自2015年1月1日起的专利申请,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主张提交外文申请声明的申请人首先在此期限内提交外文申请文件后可以在32个月内提交韩文译文(参考下述内容)。
提交实审的期限:发明专利申请为5年,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3年。在韩国提交发明专利实审的期限比较长,是自申请日起5年,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交实审的期限为3年。对PCT国际申请而言,在韩国其为自国际申请日起5年。
最初审查意见通知和最后审查意见通知:在韩国,审查员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当发现了不符合韩国特许法(发明专利法)或实用新型法(实用新型专利法)法条内容时,将向申请人发出最初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和/或修改后,若审查员仍然认为此申请未能消除最初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驳回理由,那么审查员会发出驳回决定。
如果通过此修改和答复,该专利申请不存在其他驳回理由,那么该专利申请可以获得专利权。但是,对于因答复最初意见通知书的修改发生的驳回理由,审查员会向申请人发出最后审查意见通知而为申请人提供可以提交答复和或修改的最后的机会。在答复最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修改范围仅限于缩小权利要求范围(通过权利要求的限定、删除或添加)、纠正错误以及释明不清楚的记载的情形。
虽然通过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消除了审查员所指出的驳回理由,但是如果审查员又发现了其他的驳回理由,也将会发出另外的最初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的流程则按照如上所述再次进行。韩国答复意见通知书的指定期限是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该期限可以额外延长4个月(期限延长需以1个月为单位,必要时,在不超过4个月的范围内可以一次性申请2个月以上的期限延长)。
收到驳回决定后提交再审查或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一旦申请人收到了驳回决定,申请人可以选择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在修改说明书的同时提交再审查,另一种方式则是不进行修改而直接提交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请求。
如果申请人选择提交再审查,审查员将对该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员未发现任何驳回理由,对此申请则会授予专利权,但如果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仍未消除驳回理由,对此申请将发出第二次驳回决定。接收到该第二次驳回决定后,申请人虽然能提出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但对此申请不能进行修改。在韩国,申请人根据对专利申请的修改与否,要么选择再审查,要么选择驳回决定不服审判。因此,申请人在针对驳回决定设立对策时,应注意上述韩国独特的两种制度而选择最合适的途径。
授予专利权后通过订正请求和订正审判可以修改权利要求:在韩国,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具有修改自己专利权利要求的机会,一个是通过订正审判可以对此说明书进行修改,另外一个是通过在无效审判阶段的订正请求可以对此说明书进行修改。
[恒大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www.wipoask.com)中部分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