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向目标国家直接递交申请,当申请人向《专利法条约》缔约国直接递交申请时,其通过《专利法条约》简化了申请程序。
《专利法条约》于2000年6月在日内日瓦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2005年4月生效,截止2017年9月,共有39个国家加入该条约,包括澳大利亚、日本、法国、俄罗斯、与英国、美国等中国企业的主要目标市场。
《专利法条约》与《巴黎条约》《专利合作条约》都是为了方便申请人获得专利保护,并且互为补充、。《专利法条约》和《专利合作条约》均遵守《巴黎条约》的规定,《专利合作条约》用于协调国际申请的申请程序,而《专利法条约》则用于协调各国家或地区申请的形式要求并简化申请程序,《专利合作条约》通过引用的形式包括在《专利法条约》中。
一、适用范围
加入《专利法条约》国家的所有申请均可适用。
二、法律框架
《专利法条约》协调国家局对专利申请的形式要求,该形式要求与《专利合作条约》的形式要求一致。该条约还规定了各国家局取得申请日的要件、必须接受的标准表格以及代理人等问题。按照该条约规定,申请人只要提交以下文件即可获得申请日:
明示或暗示所提交的组成部分意图是作为一份申请的说明、能使该局确定申请人身份或申请人取得联系的说明以及从表面看上去为一份说明书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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