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重复诉讼呢?为什么重复诉讼了就将被驳回呢?这就涉及到了我国法律的一项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是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它不仅保障了被告人人权,也避免了诉累。该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诉讼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次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就以本案为例,起诉人汪某在该案诉讼前,曾以双马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将其起诉至杭州中院。杭州中院经审理认定双马公司构成侵权并酌情判定其赔偿汪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万元,该判决经二审维持,现已生效。汪某在已起诉双马公司并裁决生效的情况下又以同一事由,同一罪名再次将双马公司诉至法院,显然是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是非常合理的。
专家表示,要判断某一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有一个较大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提起诉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将构成重复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一起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一诉讼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如果该裁定生效后,发生了新的事实(如再次侵权、仍处于侵权),当事人提出诉讼申请的,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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