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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份横空出世的伪造通知书在知产圈迅速传播开来,引起了业内不小的反响。一向用在娱乐圈 “捏造明星黑料”时用的“移花接木”的PS手段,也首次在知产圈曝光。相信部分吃瓜群众已经看过这两份文件了,也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辨别方法。在此,就让我们彻底梳理一下这两份文件的“槽点”吧,吃瓜之余我们要“涨知识”的呀!
虽然一直都对“知识产权代理乱象”见怪不怪,但看到下面这两份通知书的时候,还是很震惊。一方面震惊于某些代理机构为了拉业务已经丧心病狂,全然不顾其伪造文书的法律风险和对客户的伤害,可谓“刀口舔血”;一方面震惊于如此漏洞百出的通知书,还是让很多人被迷惑, 可见中国的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之路任重而道远。
今天,恒大知识产权就一一细数这两份通知书的漏洞,教你如何练就“火眼金睛”,快速判断官方文件的真伪。各位看官还请搬好小板凳,请听我细细道来。
我们先来看份“通知书”的顶部信息。
(网上流传的《商标注册初审公告通知书》)
(正版《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正版《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
1. 商标局的发文编号
中国商标局下发的每一份通知书均有发文编号,每个案件都有其对应的的发文编号。以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举例,通知书右上角的发文编号中可以看到包含了四个字母ZCSL,ZCSL即是“注册受理”的拼音首字母缩写。因此,在看到右上角的发文编号中的四个字母是ZCSL的时候,其下文的内容必然就是“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而不可能是“商标注册初审公告通知书”。“初审公告通知书”的发文编号是CSGG,文件全称是《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
(全部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示例)
(部分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示例)
2. 通知书的名称
从来没有所谓的“商标注册初审公告通知书”!
从来没有所谓的“商标注册初审公告通知书”!
从来没有所谓的“商标注册初审公告通知书”!
也就是说,《商标注册初审公告通知书》这个名称的文件不可能是真的。
3. 通知书的字体
(正版-电子版受通截图)
(伪造版本截图)
从两份通知书的字体可以看出,伪造的通知书的字体与“正版”通知书的字体明显不同,“正版”通知书的字体是标准的宋体。而且,稍细心观察的话,即可看到在伪造的通知书标题中,“初审公告通知书”几个字的水平位置明显高于其前面的“商标注册”四个字的水平位置。作为中国商标局下发的如此正式的文件,是不可能存在“字排列不齐”的现象的。
4. 商标法的法条
知识点:商标局发出的任何通知中,涉及到法条的,都会明确列明是依据的哪几条,不存在“有关规定”这样的含糊不清的字眼,见到这样的文件,必假无疑。
5. 关于异议
此段文字漏洞百出,我们逐字逐句来分析一下此段的内容,顺便夹带一些“干货”知识点。
此商标存在异议,需提供商标使用证明及版权登记证书。
首先,如果该商标在公告期遭遇他人提起异议,那么,商标局会专门发一份“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如下图),而不会把通知商标所有人被提异议的事情写在所谓的“初审公告通知书”里面。
(“正版”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
其次,“该商标存在异议”这几个字的说法就非常不专业、不规范,业内常用说法是“收到了他人提起的异议(文件/通知)、某商标受到了异议”,而不会说“某商标存在异议”。
再次,即便是该商标被他人异议,那么,在此阶段是不是必须要提供使用证明和版权登记证书?答案是:不是。如果该商标所有人可以提供出使用证据以及版权登记证明,那当然可以在异议答辩阶段提供,但是,这不是必然的要求,因为大部分商标在申请阶段还未真正使用,也就不可能提供出使用证据。而且,商标所有人需要提供的是“商标使用证据”,而非“商标使用证明”。商标使用证据涉及很广,比如合同、发票、宣传册、产品包装等等只要符合相关要求的都是“使用证据”,而“使用证明”从字面意思理解是一份“证明”,更像是某个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与“使用证据”的语义还是有偏差的,我们也并不会使用这样的词语。
接下来,该份通知书中又提到,提供这些异议的证据,是为了证实商标真实存在使用。那么,这里又涉及了一个知识点。在申请阶段的商标,一定要证实“真实使用”才可以吗?答案又是否定的。因为在商标申请阶段,中国商标局从未强制要求商标必须“使用”以及必须提供使用证据,这不同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
通知书中还提到“避免后期的原创作品纠纷”。“原创作品”这四个字,显然已经跨到了“作品”的概念和领域,而中国商标局的业务范围仅限处理“商标”案件。所以,中国商标局是不可能在关于商标案件的通知书中提到关于“作品纠纷”对商标的影响的。“原创作品”和“商标”没有必然关联,“版权登记”和“商标申请”之间仅有的联系就是它们都可以对一个设计化的图形进行保护,然而保护的性质、形式和范围是完全不同的,对应的审查机关也是不同的,一个是版权局,一个是商标局。“版权登记”是登记制,自愿原则,“商标申请”是审查制,也是自愿原则。因此,商标局是不可能强制要求商标申请人去做“版权登记”的。
最后,通知书中还提到“予以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否则视为无效放弃”。
首先,我们要记住,中国商标局没有任何一个通知或裁定的答复期限是“三个工作日”,最短的答复的期限也要15天。而且,商标局的期限计算全部为“自然日”,不会以“工作日”来计算的。其次,“视为无效放弃”也是商标局并不会使用的表达方式。
6. 关于通知书底部
(伪造版通知书底部截图)
(“正版”受理通知书底部截图)
通知书的左下角的公司名称是该件商标申请的代理机构名称,故一般都会是XX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当然,有极少部分其他类型的公司也具有商标代理资质,此处也可能没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字样,但是大部分情况是前者,所以也请各位看官留意此处,如果您委托的明明是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那左下角应该显示的是这家代理公司的名称。另外,“正版”通知书下方会有明确的备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而伪造版本的通知书在篡改时将其抹去。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第二份“通知书”,也是一份漏洞百出的文件。
首先,“为了避免今后山产生混淆和不良社会影响”这句话中,很明显的,PS的时候,多加了一个“山”字,这是最低级的错误。
其次,如前所述,“商标”和“版权”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故不存在“某商标没有登记著作权证书就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个逻辑,其次,“XX商标没有在XX局登记XX证书”这句话的语法也是不通的。
再次,这份通知书上显示,审查员引用了《商标法》第十条款第(8)项和第三十条来驳回该件商标申请,可能非专业人士并不了解《商标法》具体的条款,那么我们就先带大家了解一下《商标法》第十条款第(8)项和第三十条到底规定了哪些内容:
《商标法》第十条款第(8)项: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显然是指该商标违反了“禁止注册的条款”,比如商标中包含“国旗、国徽”等等很多《商标法》明文规定的情形,但仅因一个标识未做版权登记,就“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简直就是一派胡言了。根据上面给出的第十条款第(8)项的内容可见该条款只字未提“版权登记”,也和“版权登记”毫无关系。
怎么样,通过本文的分析,各位有没有对商标局下发的文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了呢?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有了商标申请的需求时,可能没办法短期内“恶补”所有的商标知识来分辨哪个是真,哪个是假,但只要get到了本文的知识点,拙劣的伪造手段就没办法再逃过您的“火眼金睛”了!当然,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选择专业的、良心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才是最省事、最省心的,不要贪图一时的“骨折式”价格,很可能掉入“前期低价,后期被坑”的陷阱。伪造的文书、错误的言论误导带给企业的不仅是几千元的经济损失,更是无法挽回的知识产权战略失误,会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埋下祸根。
在此,我们大力呼吁同行早日放弃“违法拉业务”的想法,我们从事的行业就是法律行业,不应“自掘坟墓”。在国家大力鼓励发展知识产权的新时代,我们应该携手并进,共同维护知识产权这一块净土,为我们的客户竭诚提供最优质、最专业的代理服务。我们相信,专业能力是正道,是王道,是代理机构通向成功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