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是什么?
答: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
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
设计专利。针对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 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
设计专利;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
外观设计专利。
问: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效力怎么样?
答:(1)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授权相关专利所作出的
其是否具备专利性的 技术评价,可作为专利质量评定的一种,因此
其是有价值专利证明其自身价值的"认证书",可作为人民法院或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案件时的处理依据,但其作为一种技
术性的评价自源就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推翻专利权的效力,其结论
只有与专利案件的其他必要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适当作用。
(2)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也不是简单的专利质量评估,而是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应专利的一次针对专利性的技术评价;其可作
为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对于有价值的专利作得《专利权评价
报告》不失为获得一份初步官方“专利质量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