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收到国际局转交的指定中国保护的商标注册申请后,在马德里协定或者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驳回期限内,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国际局。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可以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将异议申请材料递交到商标局国际处。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外国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则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提起国际异议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申请书;
(二)国际注册公告复印件;
(三)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四)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值得注意的是,若异议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则异议人名称及地址需用外文填写;若被异议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必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
另外,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提出异议时,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商标异议费。商标异议费按类别收费,每个类别1000元人民币。
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将异议申请的有关情况以驳回决定的形式通知国际局。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
对被异议的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商标局自驳回期限届满、行政决定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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