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或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均可以到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发明专利延伸申请的手续。如果申请人并非在澳门特区居住或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则须委托以下任一人士作为其代理人,并递交有效的授权书:
一、在澳门律师工会注册的律师;
二、在澳门特区居住的自然人;
三、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四、在澳门特区获许可或获承认资格的工业产权正式代办人。(暂时不适用)
已向国际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需按照下列流程办理发明专利延伸申请的手续:
一、以中文或葡文填写好《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发明专利延伸申请书》后,将申请表连同《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向澳门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提交;
值得注意的是,若有关专利申请与内地尚未公开,申请人应附上内地受理有关申请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申请号通知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待内地公开有关申请后,应尽快补交《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另外,根据经济局知识产权厅的审查需要,递交下列补充文件:1.说明书附图;2.授权书;3.以非澳门特区正式语文作出的授权书,应递交澳门特区任一正式语文(中文或葡文)的译本;4.其他证明文件。
二、知识产权厅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文件符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规定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缴费单”;
三、申请人凭经济局发出的“缴费单”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的缴纳处,以现金(澳门币)或支票(抬头写上“经济局”,并加划线)缴付有关费用;
四、若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自国内提出申请日起计已满18个月,或在属主张某项优先权的情况下自主主张日起计已满18个月后,有关申请公告将于每月首个或第三个星期出版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
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公报》公布授予专利权通告后的3个月内,申请人应透过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表格,向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递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及专利说明书;
六、发明专利延伸申请获得批准后,有关延伸编号、权利人名称及批示日期等资料将公布于每月首个或第三个星期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七、申请人应在核准延伸的批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日起计1个月的上诉期届满后,或当有上诉提出时,在获知法院的确定裁判后5个工作日,凭经济局发出的已缴纳申请费用的收据正本,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领取注册证。
申请人到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发明专利延伸申请的手续的,应按《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缴纳发明专利年费。澳门特区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根据澳门特区发明专利年费的收费标准,延伸申请费(包括首3年年费)为800澳门币;第4至第5年每年应缴纳年费500澳门币;第6至第20年每年应缴纳年费800澳门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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