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递交申请
1.申请韩国外观专利所需文件
a.申请书,其中应写明创作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话,还应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要求保护范围和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了优先权);
b.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c.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应提交优先权文件,其包括经证明的在先申请副本及其韩文译文;
d.如果委托了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书和图片必须在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时提交。申请人法人代表的名字,优先权文件和委托书可以在申请后再补充。
如果要求优先权的话,申请人必须自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向韩国提出申请。
3.外观设计申请书,其必须包括:
a.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b.对外观设计及其要点的说明;
c.外观设计图片: 应该包括立体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及其他在描述该外观设计时必要或有用的视图(比如,剖视图)。就平面设计产品而言,只需要提交俯视图和后视图。外观设计产品的照片,模型或样品也可以代替图片被提交。
二、专利公布
外观设计申请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被公布在“外观设计公布公报”上。在申请人收到次最终授权或驳回通知后,将不能提出该公布要求。一旦外观设计申请被公布了,任何和该申请有关的文件都可以被公众用来督察该申请。在外观设计申请被公开后,如果申请人给被指控的侵权人发警告信,合理赔偿额的任何后续计算将从侵权人收到警告信日起算。但是赔偿金只能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收取。
三、实质审查
1.启动审查
和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不一样,外观设计申请是不需要提出审查要求就会自动地接受审查。一般而言,从申请日起约一年将完成审查。当外观设计被公布后,并且申请人有证据显示该外观设计现被侵权时,可以提出加快审查的要求。
2.授权要求
a.应满足外观设计法对于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的设计”。根据从2012年起开始实施的本法,商品的范围尚包括连子标识(logotype),人物标志等。于是若以人物标志(character)申请图形象征外观设计专利,不需有人物标志的所有商品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可直受到人物标志本身的保护。
b.实用性:即外观设计产品能用工业方法大量生产出来。
c.新颖性: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知,发表或者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似。
d.创造性∶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的在韩国公知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相比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e.而且不属于外观设计法第6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比如违反公共秩序或者道德规范;或是外观设计使用了国旗,国家或公共组织的标志。
如果外观设计被申请人本人在外观设计申请日6个月之前公知,发表或公开使用的,将视为不丧失新颖性。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向KIPO提出书面声明,并在申请日起30天内提交任何有关该声明的证明文件以要求“不丧失新颖性”。根据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本法, 从丧失新颖性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该当外观设计专利便可,但若收到驳回通知书或有纷争,需要提交证明文件。
四、驳回和授权
经审查后,如果审查员认为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授权条件,将发出初步驳回通知书,指出驳回理由,并给申请人一定的期限以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如果审查员没有找到驳回理由或是最后接受了申请人的论述和/或修改的话,将决定授权。在SES制度下不能对外观设计申请公告进行异议。无论如何,一旦授权,外观设计将在“外观设计授权公报”上公布。如果审查员认为该意见陈述没有克服驳回理由的话,他将会发出对该外观设计申请的最终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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