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特殊的专利制度
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实行新专利法,将"先发明原则"修正为"先申请原则"(FIRST INVENTOR TO FILE)。修法前,美国为世界各国中仅存采行"先发明原则"的国家,即便他人先行提出美国专利申请,仍由最先完成发明创作之发明人(或其受让人)优先获颁专利权。新法施行后,针对同一发明提出多项申请案时,将由取得有效申请日(effective filing date)的最先提出申请案优先获颁美国专利。
小规模实体(Small Entity)制度:美国专利制度采用小规模实体制度,申请人如果是独立发明人、非营利团体、或者少于500人的中小型企业,则美国专利局的专利费用减半收取,使用电子申请的小规模实体申请费还可再减半。
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实行新专利法,将"先发明原则"修正为"先申请原则"(FIRST INVENTOR TO FILE)。修法前,美国为世界各国中仅存采行"先发明原则"的国家,即便他人先行提出美国专利申请,仍由最先完成发明创作之发明人(或其受让人)优先获颁专利权。新法施行后,针对同一发明提出多项申请案时,将由取得有效申请日(effective filing date)的最先提出申请案优先获颁美国专利。
小规模实体(Small Entity)制度:美国专利制度采用小规模实体制度,申请人如果是独立发明人、非营利团体、或者少于500人的中小型企业,则美国专利局的专利费用减半收取,使用电子申请的小规模实体申请费还可再减半。
自2013年3月19日起引入微实体(micro entities)资格,具有微实体资格者,享有规费75%的减免。具有微实体资格的申请人,系指发明人(非受让人)合乎以下所有条件者: (1)符合小实体资格; (2)在低于4件已提出申请的美国专利申请案中列名为发明人; (3)总收入未达前一年美国平均家庭收入的3倍(亦即,总收入低于约US$150,000);及 (4)其专利未曾转让与或移转至总收入达前一年美国平均家庭收入的3倍的实体资格者。 或者申请人受雇于或者需转让高等教育机构。
全审查制: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时不需要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
申请人:美国的专利制度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为发明人,因此,如果是公司申请专利,在申请的同时就必须办理转让,即签署转让合同。
美国专利的审查制度及保护期限:
(1)发明专利:美国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开,新颖性审查、全实质审查制,一般自动进入实质审查,审查意见通知最早自递交申请日起1.5年收到,审查周期约为2.5-3年。一般发明专利约3-5年授权。
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授权后,缴纳维持费的期限是:自授权日起第3年半,第7年半及第11年半必须缴纳年费或维持费,否则专利权将失效。植物专利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
(2)外观专利: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对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其保护范围不但及于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本身所体现的产品,还可以扩展到以部分外观设计为设计要点的多个实施例中。
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制,一般1-1.5年授权。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14年,自授权日起算,授权后不用缴纳维持费或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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