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对于专利申请都比较重视,发明创造的定义有都是些什么呢?1977年的《欧洲专利公约》中有规定,不属于规定意义上的发明: (a)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b) 美学创造;(c) 进行智力活动、游戏或者商业经营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本身;(d)信息的表述。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其所有成员国随后都修改了本国专利法,使之与该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这样,欧洲国家这一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集团对其专利法中所述的“发明”统一采取了从反面予以定义的方式。各国专利法对“发明”作出定义的方式不同,但是各国实际掌握的判断标准大致相同,可谓殊途同归。
美国专利法的定义相当“古老”,也相当“古怪”,例如美国专利法第100条将“发明”定义为“发明或者发现”,令人感到茫然,世界没有任何其他国家的专利法采用与美国类似的定义。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了四种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即方法、设备、产品或者物质成分,然而美国的专利实践表明,仅仅依据美国专利法第101 条的规定实际上很难区分哪些主题属于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范畴,哪些主题不属于该范畴。既然如此,形成实际判断标准的重任就不得不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下属法院来承担。
尽管美国专利法的定义一直保持未变, 但是美国法院通过判例建立的关于何种主题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判断标准却始终处于不断了以调整的状态,各种说法扑朔迷离,要想从中准确归纳出能够作为依据的判断准则殊非易事,这是采用判例法制度的国家经常出现的情况。1981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Diamond V. Chakrabarty -案作出了重要判决,判定人造微生物可以中请并获得专利。该判决引用了一句名言,即“普天之下,但凡人制造出来的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0其中所述“任何东西”(every thing)涵盖的范围太宽了,专利界人士都很明白绝非人制造出来的“任何东西”都能通过专利权予以保护,有的只能通过著作权或者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来保护,例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事实上,美国的专利实践也从来没有将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范围扩大到如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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