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申请试图对发明作出一种学理解释,然而无论在社会科学领城还是自然科学领域,越是基础性的概念就越难定义。例如,“物质” 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共同涉及的最为基本的概念,人们普遍认为它是不可定义的,日本专利申请的定义涉及自然法则、技术、技术思想等概念,它们都是十分基本而又十分抽象的概念,定义这些概念的难度丝毫不亚 于定义“发明”的难度。用这些概念来定义“发明”,实际上是抽象概念之间的辗转定义,其结果往往是可意会而不可言传,很难成为可供公众实际掌握的判断标准。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不断进步,专利法的一些理念不能一成不变,也需要与时俱进。 例如,语言文字的计算机输人方法具有与密码编制方法类似的性质,过去曾经被认为没有利用自然法则,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现在已经普遍倾向于认为可以授予专利权:过去各种商业方法均被认为没有利用自然法则,因而一概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现在许多人主张其中一些(例如用计算机来实现的商业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一项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是专利制度中十分实际而又重要的问题,各国专利局在其审查实践中天天都要遇到,需要建立一种简单明了的判断标准,不能陷人对抽象理论无休止的探讨之中。
相比之下,欧洲国家采用的定义较为简单明了。尽管其涉及的发现、智力活动等也是较为抽象的概念,也存在如何界定的问题,但是总体而言《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第(2)款涉及的抽象概念与自然法则、技术思想等抽象概念相比,其含义还是要具体实在得多,因而判断起来也相对容易些。正因为如此,目前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很少采用对“发明”作出正面定义的方式,大多数都采用对发明作出反面定义的方式。

一般而言, 专利法中不宜同时对发明作出正面定义和反面定义。例如, 美国、日本专利法中对发明作了正面定义,就没有如同《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第(2)款那样的反面排除条款;反之,《欧洲专利公约》通过第52条第(2)款反面排除了不属于“发明”的主题,就没有再对发明作出正面定义。其原因在于,同时作出正面定义和反面定义很难确保其分别界定的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和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范围正好能够无缝地拼接在一起, 使两者之间既无空隙,又无重叠。若有空隙,则判断位于其中的主题能否被授予专利权找不到法律依据;若有重叠,则判断落入其中的主题能否被授予专利权依据正反两个定义会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不知该以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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