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申请专利的实质审查中的特殊程序?

时间: 2019-07-15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杨顾问 点击:

       申请过国内专利的都知道专利的实质审查是在经过形式审查之后,再次对该项专利进行二次审查,这次的审查是对专利的形式要件审查还有对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新颖性,独有性等实质性的要件审查。那么申请欧洲专利,他们的审查程序又有什么不同呢?



 

在欧洲申请专利,他们的审查制度与我国有所不同,欧洲的审查程序中有两种特殊程序:
 

1、口审程序
 

       在实审程序中答复审查意见时,申请人是根据审查员的已经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有一个审查员给予的机会参加欧洲专利局举办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洲专利局处理该项案件的3名成员或4名成员陈述意见。
 

       根据EPC的第113条的条,申请人可以请求根据文件的现状做决定,也就是说申请人不做经一部修改或答辩,请求审查员按照现有实审情况做出决定。但是一旦提出这种请求,口审程序的请求应该同时撤回,审查员做出决定后,申请人就没有口审的机会了。
 

2、异议程序
 

       EPC第99条规定,在公告授予欧洲专利当天起9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异议适用于所有指定国,且专利放弃或终止或还是可以提出异议。另外,EPC第105条规定,任何被控侵权或者被警告的第三者都可以假如异议程序。根据EPC第100条规定, 正启仍可提出异议。另外,EPC第105条规异议程序的理由仅限于违反EPC第52-57条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新颖性、創造性、实用性)、违反EPC第83条规定(充分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违反EPC第123(2)条(修改超范围)。需要注意,权利要求不清楚不属于异议理由或无效理由,只可以在审查阶段通过第三方意见的渠道提请审查员考虑。
 

      在中国向欧洲进行专利布局的实践中,一些熟谙欧洲专利制度的企业充分利用异议制度,针对对手的潜在威胁专利在EPO积极提出异议,避免对方专利不当授权给己方造成威胁。如华为公司针对中兴公司在EPO的专利授权积极提出异议,针对2014年授权的EP10813258号专利“一种实现长短信过滤的系统和方法”,在9个月内的最后天以该专利修改超范围、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理由提出异议,在经过口审程序后,该专利因修改超范围被撤销。类似的专利异议行动在重点竞争的专利技术领域非常普遍,是中国企业在欧洲进行专利布局和监测时可以实施的重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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