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过国内专利的都知道专利的实质审查是在经过形式审查之后,再次对该项专利进行二次审查,这次的审查是对专利的形式要件审查还有对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新颖性,独有性等实质性的要件审查。那么申请欧洲专利,他们的审查程序又有什么不同呢?
在欧洲申请专利,他们的审查制度与我国有所不同,欧洲的审查程序中有两种特殊程序:
1、口审程序
在实审程序中答复审查意见时,申请人是根据审查员的已经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有一个审查员给予的机会参加欧洲专利局举办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洲专利局处理该项案件的3名成员或4名成员陈述意见。
根据EPC的第113条的条,申请人可以请求根据文件的现状做决定,也就是说申请人不做经一部修改或答辩,请求审查员按照现有实审情况做出决定。但是一旦提出这种请求,口审程序的请求应该同时撤回,审查员做出决定后,申请人就没有口审的机会了。
2、异议程序
EPC第99条规定,在公告授予欧洲专利当天起9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异议适用于所有指定国,且专利放弃或终止或还是可以提出异议。另外,EPC第105条规定,任何被控侵权或者被警告的第三者都可以假如异议程序。根据EPC第100条规定, 正启仍可提出异议。另外,EPC第105条规异议程序的理由仅限于违反EPC第52-57条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新颖性、創造性、实用性)、违反EPC第83条规定(充分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违反EPC第123(2)条(修改超范围)。需要注意,权利要求不清楚不属于异议理由或无效理由,只可以在审查阶段通过第三方意见的渠道提请审查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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