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识别申请的所有人,并且是该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商标自注册被批准之日起已经连续使用三年,并且继续有效,没有任何争议。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在相关市场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4、近三年获批商标的产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均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5、申请人具有良好的声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管理体系。在过去的三年中,没有任何非法行为。
6、经批准用于商标的商品出口时,商标应当在有关国家或地区注册,销售范围广。
著名商标申请的几种程序
1、申请: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局商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填写《省著名商标识别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并提供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文件。
2、建议:受理申请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承认该省著名商标的申请后,将其签署建议书,推荐给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不符合决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通知申请人。
3、认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成立了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全省著名商标的认定。 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不予确认的,由省工商局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延续: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要求保留著名商标有效期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继续申请。申请和继续申请的审查均应适用。著名商标的初步识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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