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即,能够证明商标申请人在所属国合法身份的法律证明文件,如身份、国籍证明书。外国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护照,经常居所证明为居留证;港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或身份证,经常居所证明为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人士的申请证件为一年有效期以上的来往大陆通行证。同时应在申请人中文名称之后标注身份证明编号。外国企业则依照其所在国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律规定的企业注册登记文件。附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若干,本国商标注册证明书,互惠协议证件,商品单,等等。附送的有关文件还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有关这些公证、认证手续,是按等原则办理的,如果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申请人前去该国申请商标注册不须办理认证、公证手续的,我国也可以不要求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反之亦同。
商标代理人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内容、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并办理公正、认证手续。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限于申请一类一件商标,并使用中文;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分别用中、外文注明: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一般、立体、颜色中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签上申请人的亲笔签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均须同时签名;
说明: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同时用中文及英文;申请人地址(包括中英文)应当详细填写,顺序是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以及门牌号码;母语为非英语国 家的申请人,其申请人名称地址除必须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外,亦可同时使用其本国文字;商品名称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译的,要译成中文,并附说明书,说明含义;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单。
凡使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的,应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形式。商标申请人外文名称的中文译名的书面确认书。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如果是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至少提供三个面能充分说明该三维立体结构的视图),并且图样应全部放在申请书背面的格内。用人物肖像及姓名作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由肖像、姓名权人签署的授权书一份,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仅有肖像图样真实性的证明或与肖像权人相关的证明材料无效,如果是虚拟的人物肖像, 应在商标说明中注明。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所属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并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中须写明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理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应当经过认证。提出要求优先权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集体商标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即,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件,并在该证明文件中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在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附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若干,如身份、国籍证明书,本国商标注册证明书,互惠协议证件,商品单,等等。附送的有关文件还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有关这些公证、认证手续,是按等原则办理的,如果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申请人前去该国申请商标注册不须办理认证、公证手续的,我国也可以不要求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反之亦同。
商标代理人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内容、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并办理公正、认证手续。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限于申请一类一件商标,并使用中文;
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分别用中、外文注明: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一般、立体、颜色中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签上申请人的亲笔签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均须同时签名;
说明: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同时用中文及英文;申请人地址(包括中英文)应当详细填写,顺序是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以及门牌号码;母语为非英语国 家的申请人,其申请人名称地址除必须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外,亦可同时使用其本国文字;商品名称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译的,要译成中文,并附说明书,说明含义;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单。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凡使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的,应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形式。商标申请人外文名称的中文译名的书面确认书。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商标申请人出据给直接经办人的委托书或介绍信一份(即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证明直接经办人身份与其有关之所用);直接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文件一份。该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项目)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该商标(标志)的含义;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提供服务项目的品质或质量标准;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管理费用收取的数额和用途;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所属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并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中须写明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理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应当经过认证。提出要求优先权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证明商标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即,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件,并应提供有其主管理部门(或根据其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惯例)出具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的证明文件,比如:工业或商业登记簿文件或协会登记的文件等。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附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若干,如身份、国籍证明书,本国商标注册证明书,互惠协议证件,商品单,等等。附送的有关文件还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有关这些公证、认证手续,是按等原则办理的,如果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申请人前去该国申请商标注册不须办理认证、公证手续的,我国也可以不要求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反之亦同。
商标代理人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内容、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并办理公正、认证手续。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限于申请一类一件商标,并使用中文;
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分别用中、外文注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一般、立体、颜色中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签上申请人的亲笔签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均须同时签名;
说明: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同时用中文及英文;申请人地址(包括中英文)应当详细填写,顺序是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以及门牌号码; 母语为非英语国 家的申请人,其申请人名称地址除必须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外,亦可同时使用其本国文字; 商品名称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译的,要译成中文,并附说明书,说明含义;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单。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凡使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的,应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形式。商标申请人外文名称的中文译名的书面确认书。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文件一份。该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商标(标志)含义;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和特点;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所属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并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中须写明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理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应当经过认证。提出要求优先权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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