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商标图样(样本)的要求
(一)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二)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三)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四)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五)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六)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七)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二、对填写商品类别的要求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我国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主要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尼斯分类表为基础出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目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为45大类,其中商品34大类,服务项目11大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具体的格式是首先列出了45大类的总的目录,再从大类开始依次对每一大类所包含的所有小类,每一小类所包含的所有类群,每一类群所包含的具体商品和服务一一列出,直到具体的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呈现层状结构。
三、对书写的要求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四、对同时申请的要求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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