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进行复审或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依照上述规定,如果申请人已经或将要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撤销、无效宣告,或者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申请阶段,可以基于此事实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暂缓对该复审申请的审理,或请求并案审理。
(一)在先商标被提异议、撤销请求暂缓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的,需要递交完整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参考。在先商标被提无效宣告的,需要在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中均提交并案审理请求。
(二)根据2014年施行的《商标评审规则》,需要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缓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在先权利案件已经审结的,申请人需将相关案件裁定补充提交至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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