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责任,一方面,商标侵权行为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导致其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下降于此,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上当受骗,因此也损害了公共利益,故侵权者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严重的假冒商标行为还会导致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如果在法院下达判决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那么停止侵权将是法院要求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无论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何,都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如某商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一批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服装,商场出售这批服装的行为仍然构成对商标权的直接侵权。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款用语可以推出:缺乏主观过错而直接侵权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侵权人有主观过错,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了侵权行为,利用了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所产生的商誉,则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63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只有在实际使用中才能发挥识别作用并积累商誉。如果商标在注册后并未进行实际使用,则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就不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也不涉及不正当地利用商誉和给商标权人造成经济损失。
《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
《商标法》第64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是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言的。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尽管《商标法》第13条提供了特殊保护,但保护力度相对于注册商标而言仍然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并没有规定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商标侵权同时会使消费者受骗上当,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侵权人除了向商标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应承担行政责任。《商标法》第60条规定: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213条、第214条和第215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司法解释》)第1条
以下两种情形规定为“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以下两种情形解释为“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中“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事司法解释》,“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被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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