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范围的具体依据(四)

时间: 2021-04-19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外观设计专利之设计 专利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观所进行的设计。这种设计具有可复制性,并能够被大量应用于工业产品 。
外观设计专利之设计
 
       专利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观所进行的设计。这种设计具有可复制性,并能够被大量应用于工业产品。当然,并不是工业产品的所有外观设计都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能够获得专利法的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不能与现有设计雷同。
 
       首先,不是设计就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设计必须具有人为因素,自然形成的外观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装饰品含有课件的自然物,如石头、树叶等,但这些石头、树叶仍然保持了其自然形状,并未因其融入装饰品而发生外观形状的改变。这样的装饰品虽然也是工业产品,但如果其以自然物的原始形状为其主要外观,则很难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其次,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外观设计专利的创作高度有多种评判标准,新颖性、创作性、独特性、显而易见性甚至“美感”都可以作为其评判标准。从司法实践来看,下列各项外观设计因其创作性程度较低,可能得不到专利权的保护:
 
      (1)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2)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3)文字、数字的字音、字义。

 
       最后,纯功能性设计不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完全是由产品的功能决定的,则该外观设计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这主要是因为产品的功能性特征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当外观由产品功能唯一决定实现该功能仅有该外观一种形式时,该外观设计不能获得专利权;在由产品功能决定的外观设计虽不止一个但却非常有限时,该外观设计也可能得不到专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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