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目前,尼斯分类表和我国出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5大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而电池和充电器被归类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第九类0922“电池,充电器”中,具体包括“运载工具用蓄电池090007,运载工具用电池090007,蓄电瓶090008,电瓶090008,蓄电池箱090009,电池箱090009,电池极板090012,点火用电池090031,阳极090043,阳极电池090044,高压电池090044,电池充电器090083,原电池090218,电池充电器090266,原电池组090272,电池铅板090287,电池090360,蓄电池090361,阴极反腐蚀装置090412,对阴极090507,光伏电池090531,阴极090543,太阳能电池090557,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 090733,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C090137,电子香烟用充电器 090738”。
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和黑白墨稿一份,以及相关的附具章戳的身份证明材料。另外,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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