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超是指将所经营的生鲜食品、日化用品等商品开架陈列,供消费者自我选购,或必要时为其提供导购服务,货款一次结算,以零售为主的体验式消费场所,包括大型超市和便利店等。商超是人们选购日常生活必需品的重要场所,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实际的便利。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包装成了真正的“无声推销员”,代替售货员为顾客介绍商品的名称、用途、产地、用法、价格份量及特点等。消费者主要依据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那么,商超行业可以注册哪些类型的商标呢?
商超行业主要提供的是零售服务,属于销售服务中的一种。所以,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选择与自己经营范围密切相关的核心类别,即第35类中的“销售服务”。
另外,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选择与自己经营范围关系重大的重要类别,重点保护类别应该根据自身主营销售的产品而定。比如,大型超市通常将自己主营销售的产品划分为蔬菜区、水果区、五谷杂粮区、酒水饮料区、方便食品区、日化用品区、厨房用品区、家电区、文具区、书刊杂志区和体育休闲用品区等;小型便利店主要以食品和日杂用品为主,销售类别相对而言较单一。所以,商标注册人可选择注册的具体类别如下:
第3类:化妆品;
第4类:打火机用油、蜡烛
第5类:药品;
第8类:金属小工具;
第10类:塑身衣、安全套、医疗仪器;
第12类:儿童车;
第16类:保鲜膜、杂志、纸张;
第17类:非金属管;
第18类:皮包;
第20类:家具;
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具等;
第28类:玩具、健身器具;
第29类:肉、罐头、干果(坚果)系列、泡菜、卤菜、蛋、奶制品、食用油、菌类干制品、豆腐制品等;
第30类:茶、保健品、休闲食品、食用淀粉制品、调味品等;
第31类:新鲜的农副产品;
第32类:饮料、啤酒;
第33类:酒;
第34类:烟草、打火机、烟具;
第37类:服装修补。
最后,商超行业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严格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类别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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