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国内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向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先提出申请人名义变更申请,再提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那么,如何向商标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呢?
向商标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有两条途径:(一)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二)委托在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由打码窗口打印收文条形码→到收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只要选择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并向其缴纳代理费即可,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手续均由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2.《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按照电子形式申请规定办理。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 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无效。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 《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具商标证明费。出具商标证明费是按类别收取的,每一类别100元人民币。商标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且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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