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我们的免费咨询平台中看到某网友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我有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但是我想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之外取得商标专用权,还需要提出申请吗?”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但是,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局经审查,确定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通过一次商标注册申请核准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可能有多种。其中,“核定使用范围”就是指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文件中列明的商品类别和商品范围。
同一注册商标既可以用于某一商品类别中的不同商品,也可以用于不同类别中的不同商品。但是无论用于哪种情况,注册商标都只能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内使用。
另外,《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如果希望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的“核定使用范围”之外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无论新增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均应当另行提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这是因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也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审查准予注册的商标。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商标注册时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两个具体标准。
综上所述,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内使用,商标注册人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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