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正式受理后,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注册申请被全部驳回的,申请人会收到商标局邮寄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申请人会收到商标局邮寄的《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但核准部分商标局仍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可针对不同的情况,通过不同的途径来解决:
一、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还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局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将原商标注册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且在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但会生成新的申请号。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启动驳回复审程序;不复审的,视为放弃在这部分指定商品上获得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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