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在审查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其中,待被无效宣告的商标,其申请日需符合下列几个条件:(一)在待认定驰名的注册商标注册日之后满3年;(二)在待认定驰名的注册商标最早使用日之后满5年;(三)在待认定驰名的未注册商标最早使用日之后满5年。
当事人在确定待认定驰名商标和争议商标后,即可启动不予注册复审或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商评委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并提交证明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
商评委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具体的审查认定流程如下:
(一)商评委案件承办处组成和一组审理;
(二)合议组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应明确对争议商标或被异议商标是否予以撤销或不予核准注册,并由承办处处长签报分管副主任;
(三)分管副主任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交商评委主任办公会讨论;
(四)商评委主任办公会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作出拟认定,并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研究;
(五)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六)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商评委根据审核意见及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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