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手续、申请文件、商标的基本标准、商标的注册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检索、分析对比,如果经过上述的审查过程,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做出初步核准决定的,商标局就会在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布,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那么,商标注册过程中初审公告程序的作用是什么呢?
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初步审定,是商标注册审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一个必经的程序。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包括:初步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类别、申请人名义、申请人地址和商标代理人名称。
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就是将商标注册的有关事实公之于众,使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公告》这个官方刊物准确地、完整地了解他人的商标注册情况,使商标注册活动公正、公平、合理地进行。设立商标注册初审公告的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局的商标审查进行监督,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这是因为商标审查只能就绝对禁止注册事项以及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进行审查,对于损害他人的著作权等合法的在先权利的行为,代理人、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行为,需要由权利人提出。此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近似的问题,对在先商标权利人(或申请人)影响巨大,也应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对申请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后,有3个月的公告期(即异议期)。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只有经过初步审定才能决定是否给予注册,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值得注意的是,初步审定公告还不能视为已经核准注册,在这个阶段仍然还未取得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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