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时期内,全国多地出现了很多注册商标与原有公司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争议,这些争议中普遍的表现为公司企业名称专用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该如何保护的问题,注册商标侵犯在先的登记企业字号的情形,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过判例,如果出现使用在后的商标与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我国现行的法律处理这类纠纷时,所采用的基本原则都是保护在先权利,即商标和企业名称哪个权利在先即予以保护。
典型案件简介:龙茂公司是1988年7月由山东烟台皮鞋厂与加拿大茂林集团公司共同成立的合资企业,后经股权出让转为内资公司,企业名称仍为龙茂公司。该公司自1991年起在鞋商品上使用“沃利斯”商标。另一当事人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 (下称“盛龙厂”)成立于1995年9月,投资人为孙家升,其子孙波于1996年10月前在原中外合资的龙茂公司工作。l996年7月,该厂对“龙茂”申请商标注册,用于鞋商品上。龙茂公司认为盛龙厂作为与其同在烟台地区的同行企业,注册“龙茂”商标明显具有不正当的抢注恶意,并于2001年6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盛龙厂注册的“龙茂”商标的申请。2003年7月,商评委作出了撤销“龙茂”商标的裁定。盛龙厂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茂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北京一中院认为:原中外合资龙茂公司的企业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特别在山东省已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字号。本案的争议商标与第三人的字号完全相同,其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将第三人与原告的产品相混淆,从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原告与第三人同行业并同处山东省烟台地区,其申请注册与第三人企业字号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侵害了第三人现有的企业字号权。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2004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属于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字号完全相同而引起
[恒大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www.wipoask.com)中部分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