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手续应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在核准了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之后,颁发给受让人一个相对应证明,并予以公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因为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了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着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移转手续。无论是注册商标转让或者是移转,商标权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或移转。
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虽然都会导致权利人发生变动,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商标转让在商标局予以核准公告时发生法律效力;商标移转则是导致商标移转的客观事实发生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2、商标转让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受让人自核准公告之日起取得商标权,对于之前的侵权行为无权主张;商标移转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继受人可以对移转之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3、商标转让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的积极结果;商标移转则是基于当事人意思以外的客观事由而发生的消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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