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国名、国徽、国旗、军旗、军徽、国家名义、缩写等可作为商标注册吗?《商标法》当中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当中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果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条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称、简称和缩写;国旗是指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旗帜;国徽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标志;军旗是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军队的旗帜。
(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文字构成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商标的文字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或者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将判定与外国国家的名称近似。例如:FRANCE (译为“法国”); 大韩; “CANADA LIGHT”译为“加拿大之光”; 拉脱维雅 等等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适用本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2.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例如:TURKEY (TURKEY与土耳其国名相同,但英文含义为“火鸡”)
3.商标同外国国名的旧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例如:花旗 (美国旧称“花旗”)
4.商标的文字由容易使公众认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简称组合而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但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5.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例如: 德意志银行; 新加坡航空等等。
6.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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