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不能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不要选定直接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以及功能的名称或图形作为您的商标。
如:将“绿”用在31类的新鲜蔬菜的商品上,这个商标用在上述指定的商品中,很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发生误认。
如:“女过四十”用在非医用营养液商品,同样也是不能被核准注册,因为该商标在直接表示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
二、 要让自己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商品中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比较容易,例如:好香(指定食品)、纯净(指定食用油或饮用水)、酒轩(指定白酒);蓝牙(指定耳机)等等。
在给自己的商标命名时,如何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按照以下几个角度去考虑:
1、商标本身所具有的含义、读音、外观等;
2、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3、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
4、行业内的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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