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缺乏显著性
所用成语在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缺乏显著性特征而被驳回。由于商标的基本特性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因此必然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将产品及服务从不同的厂商中区分出来。成语是具有特定含义及使用语境的,并不一定在特定类别的商品及服务内容上具备区分不同来源的作用,或是区分作用不明显。我国商标审查机构在此种情况下,会以缺乏显著性特征为由,驳回此类商标申请。而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对此种情形的把握是较为困难的,有时候因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下面以某公司申请6件成语商标被驳回作为实例分析。2007年,某公司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中注册“德重思弘”、“德业双馨”、“泽心厚道”、“笃学不倦”、“厚德若水”、“慈孝于行”商标等6件商标,且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冰淇淋、糕点等商品上。“德重思弘”、“德业双馨”、“泽心厚道”、“笃学不倦”、“厚德若水”、“慈孝于行”等六个词语皆为标准的成语,不存在前文所述的对成语的滥用及不规范使用。且六词含义积极正面,为前人总结的为人做事、治学修行的至理名言。2009年,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上述商标多是前人总结的为人做事、治学修行短语或是成语,在商贸活动中使用,缺乏商标显著特征,应予以驳回。我们发现,此案例中申请的成语指向的是一般意义上的为人处世原则,用于第30类咖啡、冰激凌、糕点等商品,与原有涵义确有出入,且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较弱,因此被驳回也在情理之中。可见,申请成语商标不但需要注意其内涵和使用的规范,而且需要考量在指定商品服务上的显著性问题。
模仿、变造成语商标仍有通过,尚未出现十分明确的审查意见
除以上提到的三种情况外,模仿、变造成语的商标通过一定的行政及法律手段有可能获得通过,但尚未出台较为明确的审查意见。由于语言文字本身就具有传承、发展、创新的特点,因此作为语言文字的一部分,在一定范围内模仿、变造的成语商标仍然有可能获得注册,而不一定被归入对成语的滥用及不规范使用范畴内而被驳回。但相关的审查意见并未明确,各方面对相关法律及规定的理解还有不一致的情况。2009年,北京某公司在第41类(教育、娱乐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智力更生”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书籍出版、表演等服务项目上。商标局经过审查,认为此商标是对成语“自力更生”的更改,但与成语“自力更生”差别较大,不会影响人们对成语“自力更生”的认知,也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核准了此商标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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