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采用商标申请自愿的原则,但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得违反《商标法》中禁用条款的规定。
一、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注○注、○R注册标记的行为。 冒充注册商标行为,除了表现为在未注册也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外,还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虽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未核准之前就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二)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的;
(三)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或注册商标因违法使用而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
三、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是我国《商标法》一个特点。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样也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上述原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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