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各国管理机关及申请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品及服务项目,需要进行分类时,也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 1 )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商标注册关于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也可以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中类似的服务分在一类;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如出租电话机,分在 38 类) ;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 39 类),商业管理咨询(第 35 类),金融咨询(第 36 类),美容咨询(第 44 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商品名称是整个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决定了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并且,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一个类别之内。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个类别有注释,并将商品或服务项目分为不同群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不能填写注释部分和群组名,如 2907 奶及奶制品, 4301 提供餐饮,住宿服务。一般说来,一个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中有正规名称时,应使用分类表中的规范名称。某些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如“家用电器”,因为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至少五个类别的商品。例如第七类的洗衣机、家用电动碾磨机;第八类的电动刮胡刀;第九类的电熨斗、电热卷发器;第十类的电动按摩器;第十一类的电冰箱、电热水器等。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塑料制品”、“皮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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