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的实质是注册商标的主体发生变更,即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
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商标权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商标权的转让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转让,也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转让,它关系到商品的来源和出处,涉及企业的信誉和声誉。我国法律允许商标转让与营业相分离,但是并不意味着商标权人可以随意转让。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引起不同厂家商品的混淆或商品质量的下降,或转让行为有损于第三人或公众的利益,法律是予以禁止的。那么,注册商标转让有哪些限制条件呢?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条件如下:
一、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二、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法有关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即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商品或是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有关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受让人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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