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依法支配注册商标的权利包括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续展权。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行使的就是使用许可权。
所谓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权利。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许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为完全使用许可和部分使用许可。前者是指被许可人可以在所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后者是指被许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所以,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向商标局备案。
另外,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应遵守商标法的规定,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其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二)许可使用的授权范围和种类;(三)商品质量保证条款;(四)许可人有关的权利保证条款;(五)合同中止和解除条件;(六)商标使用许可费数额和支付办法;(其)违约责任;(八)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九)合同生效日期和签约日期、地点;签章;(十)其他约定条款。同时,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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