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国家阶段要求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国际申请,若要被授予专利权必须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那么,国家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中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授予专利权呢?
一、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发明”的定义,即“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一)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三)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三、符合《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避免重复授权”和“先申请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四、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中的“保密审查”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五、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六、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发明的充分公开”要求,即“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七、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的“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要求。
八、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百零九条中的“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要求,即“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九、要求优先权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优先权”规定。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四十二条中的“单一性原则”。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十一、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款中的“修改及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
十二、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发明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进入国家阶段要求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国际申请应当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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