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人可以向包括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的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国际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然后,自国际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JPO提出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通过PCT途径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必须在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提交进入国家阶段的声明、即国内书面以及交纳相应的费用。
2.《巴黎公约》途径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日本专利,是指申请人首次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或者6个月(外观设计)内向JPO就相同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
3.直接向JPO递交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向JPO递交专利申请,但需注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海外申请专利时需要事先在中国进行保密审查。否则此专利申请对应的中国专利申请将不授予专利权(《特许法》第20条)。
4.申请语言
向JPO递交专利申请时,原则上应该提交日文文本。为了方便非日语申请的申请人有充分的翻译时间,日本专利法中设有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外国语指“英文”)(《特许法》第36条之2)。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直接向日本JPO递交专利申请时,若想利用外国语书面申请制度,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还是需要用日文填写,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可以提交英文文本(仅可以提交英文文本),此类申请称为外国语书面申请。在提交外国语书面申请之日起2个月之内应提交日文翻译文本。若在该期限内没有提交日文翻译文本,则该外国语书面申请视为撤回。
5.代理人委托书
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寄居地(法人为单位地址)的外国人或法人在日本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专利代理人(日本称为弁理士)办理相关手续。在日本递交申请阶段一般不需要代理人委托书,只有在办理例如“放弃申请”等对申请人不利的手续时需要提交代理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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