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黎公约》途径
申请人在首次提出本国国家专利申请后12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6个月(外观设计)内可直接向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可要求享有优先权。其优点在于:可获得更快授权。当企业对于专利申请尽快获得授权的需求强烈时,可考虑选择该途径提交申请,同时还应提出提前公开请求及实质审查请求。其局限性在于:申请人必须用不同的语言提出专利申请;各个受理国又要采用类似的方法分别进行初审,重复工作。
2.《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
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申请,由受理局确定国际申请日,在PCT的所有成员国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欲获得专利的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的译文。
其优点在于:简化申请的手续,申请人仅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免除了向每个国家分别提出的麻烦,并且申请文件还有进一步完善的机会。
3.直接申请
如果申请人希望在《巴黎公约》或PCT成员国以外的国家/地区申请专利,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或对等原则处理,如向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申请专利。
申请人首先需要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做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直接向有欲获得专利的国家/地区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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