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家(如加拿大、英国和美国等)没有实用新型制度。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可以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来保护技术发明创造。一般而言在设有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如下的发明创造也应考虑申请发明专利:
1.涉及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或将产品(主要是物质)用于新用途的方法方面的发明创造;
2.重大的发明创造,特别是创造程度高的发明创造、开辟全新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打破长期技术偏见的发明创造、取得意想不到效果的发明创造等;
3.无固定形状产品的发明创造;
4.希望给予较长保护期的发明创造,如药品等。
而在设有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或地区(提供实用新型 保护的国家可参见下表),选择实用新型申请往往可以 发挥快速获权、降低申请成本、增加权利数量或保护小 发明等重要作用。这些国家包括: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智利、中国、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危地马拉、匈牙利、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荷兰、菲律宾、波兰、葡萄牙、俄罗斯、斯洛伐克、西班牙、泰国、土耳其、乌克兰、越南等。
企业在决定选择申请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时,可以结合发明创造涉及产品的生命周期、市场周期、可替代性等经营因素以及申请所需成本 / 时效等进行综合考量,选择合适的申请类型。
二、设计专利申请的选择
有关产品的形状、图案等方面(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世界各国或地区对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呈现多样化,既有单独立法进行保护的,也有通过部门法进行保护的,还有通过单独立法和部门法双重保护的。在审查制度方面也有所差异,有的国家采用形式审查,有的国家采用实质审查,还有的国家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结合的双重审查机制。企业可以根据新设计的内容和产品市场发展策略等,结合当地对外观设计的相关制度规定,综合判定是否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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