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美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而言,主要规定在专利法中,即现行美国专利法第16章"外观设计",包括第171条的"外观设计专利"、第172条的"优先权"和第173条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除此之外,美国专利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关于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权利内容、侵权认定等等。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只是要求"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须使用于特定的"产品"上,但并未规定必须为完整的"产品";同时,美国外观设计所保护的是对工业品所做的装饰性的设计,而非"工业品"本身。
由此而带来的保护范围的不同在于:在美国可以申请"部分外观设计",但是保护时,其一定会延伸到某一个具体的完整的产品。
由于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要进行实质审查,其申请文件也会出现权利要求,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71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应享有与发明专利权人一样的权利。
又依美国专利法第154条,这些权利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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