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量,向来都是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科研实力的重要指标,尤其是国内外的发明专利授权数。作为全球专利含金量较高的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其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更成为了企业实力的展现。
欧洲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申请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进行的,任何有益的技术发明都可以通过申请获得欧洲专利,欧专利局将根据申请人指定的请求在《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中生效。在每一个生效的国家,欧洲专利与国内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国内专利具有相同的效力,根据国内法获得保护。
与PCT相类似,同样是需要对接总局(国际局、欧专利局)在对其缔约国进行生效,稍有区别的是,欧专利局除缔约国外还有延伸国(指的是虽然未加入公约但认可指定该国生效)。
《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仅有38个国家,数量虽少但却覆盖了欧洲大部分国家。
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里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
注*: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只能同时指定。
延伸国(2个国家)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黑山。
生效国(2个国家)
摩洛哥,摩尔多瓦共和国。
欧洲专利授权同样对专利有要求,并且相当的严格,包括了对新颖性、创造性的严格要求。
1 . 递交申请
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指定了所有的缔约国、延伸国、生效国,但后续应确认指定/延伸/生效申请,在确认指定/延伸/生效申请时可以明确撤销对某些国家的指定/延伸/生效申请。
2.形式审查
EPO检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格的申请将获得申请日确认。
3.强制检索
EPO会依职权进行检索,检索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检索完成后EPO将制作检索报告并提供初步审查意见,交给申请人。
● 新变化:自2017年11月1日起,如果申请人已经就检索报告进行了答复但是审查员仍然看不到任何授权的可能性时,审查员可在发出检索报告后,便可以向申请人发出参加口审程序的传票,并以此作为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此前,EPO需要在出具检索报告并进一步提供次审查意见后,才可向申请人发出参加口审程序的传票。
4.公开申请
申请和检索报告通常将自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
申请人在公开后6个月内应确定是否请求实质审查,在该期间内申请人还应缴纳规定的指定费、延伸费及生效费。
自申请公开之日起,欧洲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将在指定国/延伸国/生效国获得临时保护,但有的国家可能要求向其本国专利局提交权利要求书的翻译本,在该翻译本公开后才能获得临时保护。各国提供的临时保护不得低于本国国内公开的专利申请所享有的保护。
5.第三方意见
任何人均可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开后向EPO提出有关发明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意见。EPO不会将最终结果告知该第三方,不过会将意见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如果专利申请还未获得授权,意见将得到EPO的考虑,但如果专利申请已经获得授权,则意见不会得到考虑,但会被加入专利文件中。
6.实质审查与授权
EPO收到实质审查申请后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如果认定符合授权条件,且申请人已经缴纳了授权和公开费,EPO将发出授权决定,并公布在欧洲专利公报上。
● EPO专利审查指南
授权专利有效期为申请日起20年,但需依法缴纳年费。
申请人不服EPO驳回授权决定的,可向EPO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如果认为上诉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或依法基于其他特定理由,当事人可以请求扩大的上诉委员会进行复审。
中国申请人可以根据“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项目”请求EPO加速审查,具体内容可参见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南。
7.国内生效
授权决定公开后,一般情况下,授权欧洲专利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在指定国、延伸国、生效国履行生效程序才能生效。根据各国国内法的不同规定,申请人可能需要缴纳必要费用、提交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翻译版本等来履行生效程序。但是,英国、德国、法国、瑞士、卢森堡、摩纳哥、列支敦士登、爱尔兰、阿尔巴尼亚不再要求履行国内程序,授权欧洲专利自动在这些国家生效。
授权专利的保护措施也由各国国内法规定。
8.异议
欧洲专利授权后,他人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可以在授权决定公开后9个月内向EPO提交异议通知。
EPO将根据异议人和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等作出维持或撤销授权专利的决定。
不服EPO决定的,可向EPO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如果认为上诉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或依法基于其他特定理由,当事人可以请求扩大的上诉委员会进行复审。
9.限制或撤销
欧洲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可向EPO提出对自己专利的限制或撤销程序,欧洲专利限制或撤销决定自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开后自动在所有指定国、延伸国、生效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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