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为适应建立欧洲共同市场的需要,建立了从申请到授权的集中化专利制度,通过统一的程序,统一的规定,获取到对发明的保护。参加欧洲专利公约的国家只限于欧洲国家,有明显的欧洲地区性,但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请欧洲专利。按照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权的效力,只可在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成员国内,而且申请人在指定的成员国之内。
提出申请欧洲专利时,可以指定一个、几个或者全部欧洲国家成员国,专利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就要首先建立检索报告;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公开后6个月内,经申请人请求,欧洲专利局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合格,即公告授权;自公告日起9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如要修改,则要将修改的申请文件再公告一次;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异议人都可以向设在欧洲专利局内的申诉庭起诉,且申诉庭为终审。
欧洲专利授权后,即享有指定国国家专利的同等法律效力,专利有效起为自申请日起20年。
a. 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
b. 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利后果,给申请人以安全感;
c. 欧洲专利审批的效率和质量都有保证,要比逐个国家申请程序既快又节省开支;
d. 欧洲专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种语言,对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一种语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逐一国家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
e. 欧洲专利的文献检索质量高,已在国际上建立了信誉。申请人可以按检索报告决定申请的取舍和是否请求实质审查,从而可以使申请人节约无用的开支,增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的可靠性;
f. 欧洲专利局采用检索与审查分开进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及时处理,也有利于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协调,方便了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同一发明,不得有欧洲专利和某一成员国国家专利的双重保护,因此,申请人在选择时,有必要权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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