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欧洲各个国家都相继完善自己国家的专利相关立法,并且联合多个国家形成专利制度的区域共同体,在一定范围内对专利相互承认,这为专利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欧洲专利可以在其34个缔约国和4个延伸国范围内进行保护。延伸国不是欧洲专利条约的正式签约国,但是通过欧洲专利局达成的协议,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包括这些延伸国。欧洲专利局所接受的专利申请语言包括英文,法文和德文。但是在专利获得的授权时,需要将待授权专利要求书翻译出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欧洲专利授权条件与我国基本相同,总体上欧洲专利申请步骤主要分为6个步骤:
1.提出申请,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应该与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一致,所使用语言应为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中官方语言之一;
2.欧洲专利局检索,申请人以此检索结果为依据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和获得授权的可能性;
3.公布专利申请,欧专局将于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核请求;
5.欧洲专利授权,欧洲专利并不取代国家专利;
6.在欧洲成员国生效,申请人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决定生效国,并将选择结果通知欧洲专利局。
欧洲各国经济、科技发展具有相似性和密切联系,欧洲专利制度旨在提供成员国共同授予专利的机制,一体化程度逐渐加深,欧洲目前建立的组织有:欧洲专利局(EPO),欧洲专利组织下设行政管理委员会和EPO。行政管理委员会为欧洲专利公约组织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能是批准EPO局长提出的预算及其执行草案,修改与收费有关的实施条例和细则。欧盟有权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
欧洲专利局(EPO)
EPO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各成员国申请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批工作,其建立以EPC为法律基础,活动受行政管理委员会监督。截至目前,EPO已有34个成员国和4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欧洲专利组织为其成员国提供了依照统一的程序和实体标准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的途径。申请人可指定一个、几个或全部成员国,一旦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即可在所有指定国生效,与各指定国依照本国专利法授权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欧洲专利只保护发明专利,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不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进行保护EPO仅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查、授权和异议,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国依照本国专利法进行。
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BOIP)
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是欧洲的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比荷卢知识产权局作为此组织的一部分,负责处理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三国的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现有成员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提交申请后BOIP会先进行最基本的形式审査,如申请是否包括设计的说明,是否提及申请人的信息,是否在申请后一个月按要求支付了相关费用等。只有满足了形式审查的要求,申请曰期才可被确定。此次形式审查过后,BOIP会进一步审査其他形式要件,但不会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外观设计的新颍性和独特性等都不在审查范围内。已登记的外观设计仅在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受保护,保护期为5年,最长为25年。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
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是根据欧盟法建立的欧盟官方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欧盟成员国内的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注册工作。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现已有27个成员国,并与这些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有着密切的业务往来,对推动整个欧洲的知识产权事业具有积极地影响。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针对2011至2015年制定了明确的战略计划,致力于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打造欧洲一流的知识产权信息交互平台。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提交的商标以及外观设计申请,可在27个成员国生效,且不可选择生效国。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来讲,官方费用主要涉及登记以及公开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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