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能够被许可给他人吗?

时间: 2021-04-10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表面看来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性私权,权利人当然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但是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识别来源,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

       表面看来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性私权,权利人当然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但是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识别来源,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就会形成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器来源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早期有些国家不允许商标权的许可,但是由于消费者更为关心的并非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是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相同的品质。所以,截止到目前,各国均已允许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这也正是商标品质保障功能得到承认的一种体现。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公告。
 


       与“专利许可”相似,商标许可也分为三类:第一类独占使用许可,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以特定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同时商标注册人自己承诺不使用该注册商标。
 
       第二类是排他使用许可,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以特定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但商标注册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
 
       第三类是普通使用许可,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他人以特定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在许可他人在同样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
 
       显然独占许可使被许可人获得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商标的垄断优势,因为在此范围内无其他人可以合法的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被许可的商标,与被许可人展开竞争;同时如果他人在同一范围内以相同的方式使用商标,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或申请法院采取诉前措施。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的竞争优势不如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因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都使用商标,互相之间存在竞争;如果其他人在同一范围内以相同的方式使用商标,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只能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或申请法院采取诉前措施,或在商标注册人的不起诉或进行申请的情况下,自行起诉人不但可以自己使用,还能许可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果其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范围内相同的方式使用商标,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只有在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起诉或申请法院进行诉前措施。
 
       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可以其他方式进行利用。根据《物权法》第一2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出质。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由出质人好质权人向商标局登记,质权人登记之日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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