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有哪些?

时间: 2021-04-09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心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共同限定了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在这一范围之内,商标注册人得以近乎绝对的排斥他人使用注册商

        “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心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共同限定了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在这一范围之内,商标注册人得以近乎绝对的排斥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使注册商标与其识别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之间建立起固定的、唯一的联系,以便消费者实现“认牌购物”,避免对商品或服务来院产生混淆
 
        对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不同的商标,或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只要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其来源的混淆,商标注册人是无权加以阻止的。与将商标专用权严格限定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规定相配合,《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另行申请与重新申请制度。《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标志,可能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后果。


 
       根据《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识别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商标的经济价值才得以实现。同时商标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后才会出现他人擅自使用该商标,借此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假冒为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推销的现象。
 
       根据《商标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类商标无法发挥其识别来源的功能,且占用了社会资源,因此可被撤销。同时《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不能证明,也不那个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类商标未能在消费者心目中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联系,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也就难以造成混淆,不会给商标权人带来损失,因此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如您对此还有疑问,可免费在线咨询顾问,我们会从专业的角度为您解答。当然您也可以到我们公司,或者邀请我们商标代理人到您公司详谈,我们将会为您提供热情的服务!


[恒大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www.wipoask.com)中部分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
看完还是不懂?输入您的问题 >> 立即咨询

------分隔线----------------------------
相关文章推荐
相关流程
① 专属顾问咨询
② 申请文件
③ 上报
④ 跟进
⑤ 获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