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非常想用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成功了,则他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那么,可以通过哪些合法途径获取他人的注册商标呢?
,可以通过继受取得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继受取得的商标权是以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权为依据,通过权利转移的方式产生的。继受取得商标权主要有四种方式:
(一)通过转让获取商标权。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权转让给给他人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注册商标的主要转让方式有:
1.通过转让合同将商标权转让给受让方;
2.企业破产、终止时,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得该企业的商标权;
3.以债权人身份获得债务人享有的商标权,以抵偿债务人所欠债务。
(二)通过继承或赠与等方式获得商标权。
这种方式是指商标所有人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将商标权移转给其合法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三)因企业合并而获得商标权。
企业合并是指将不同企业的资产加以整合,重新组成一个新的企业,或者使原来的某个企业的规模得到扩大。新的企业或变更后的企业将承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各项债权债务,其中就包括商标权。
(四)因其他合法根据而获得商标权,如因合伙而共有商标权等。
第二,可以通过“商标撤三”申请获得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其注册商标,或者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仅为维持商标存在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这种情况下“商标撤三”不失为锦囊妙计之一。商标“撤三”申请成功后,原商标持有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无法继续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而你可以重新注册该商标。
第三,可以通过“无效宣告” 程序获得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如果你证据可以证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或者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如果注册商标有效期满,且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局会依法注销其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重新注册该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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