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会向商标注册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发送《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或《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在驳回决定作出后发生转让、转移、变更,并已向商标局提交相关备案申请单未核准的,可以以原名义提交复审申请,也可以以新名义提交复审申请。以新名义提交复审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的,应按照下列顺序提交申请材料:
(一)驳回复审申请书(首页);
(二)评审材料目录;
(三)驳回复审申请书(正文);
(四)商标代理委托书(适用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且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委托书);
(五)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六)证据目录和证据材料。
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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