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那么,申请人如何提交商标驳回复审的证据材料呢?
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商标驳回复审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等。提交证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即商标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四)申请人提交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商标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书证、物证的复制件、照片、录像等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或者出示有关证据的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如果商标局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必要时,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专业翻译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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