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作出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决定的理由如果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存在冲突”,即仅是我们通常说的“相对驳回理由”时,商标注册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应该从“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不近似,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入手,然后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在双方商标存在较大差别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供在国内市场的使用证据,证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国内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因此,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小。
申请人可提交的商业使用证据包括产品原件、产品包装原件、产品说明书、使用了该商标的企业内部资料,或其他标示了该商标的物证资料;引证商标涉及商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单、出口商品的报关单、销售网络、年度排名等销售资料。另外,申请人还可以提交广告发布合同、广告照片、参加展览展会的照片及相关资料、宣传册(单页)、广告宣传费用发票、消费者问卷调查表、各地代理商反馈等商业宣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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